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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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