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聲減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偽造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並與如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列之侵占罪、詐欺罪、侵占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偽造印文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5、6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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