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6號

債權人 吳幼華

債務人BARTOLOJEROMEMARIANO(傑米)

ROSITAJONELMABUYO( 喬內爾 )

CHAVEZREYMARTIGUIS(瑞馬克)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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