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聲字第12號聲請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日所為之94年度催字第43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編號1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復興路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付款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傅金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進楷附記:(本附記毋庸登載報紙)
一、更正裁定如為附表所載內容之更正,聲請人應將本院原公示催告裁定連同本件更正裁定全文重新登報,並重新計算公示催告期間,不得僅刊登本件更正裁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