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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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6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二、犯罪證據欄:「(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事務官偵查中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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