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信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