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4號
原   告  郭曜禎
被   告  林煌堡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
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依據鑑定報告書所記載之修復方法、
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11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00元。嗣於民國110年8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
依據鑑定報告書所記載之修復方法、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將
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1樓
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段000巷0號10樓房屋修復費用31,723元
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就房屋修復費用31,723元部分,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精神慰撫金20萬元部分,則屬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
0號10樓房屋(下稱系爭10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1樓房屋(下
稱系爭1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原告所有之系爭10樓房屋主
臥室天花板,因系爭4樓房屋年久失修產生漏水之狀況,進
而造成系爭10樓房屋之天花板自106年間起即產生漏水現象
,且自107年起,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反應此情並請其處理,
被告均未加置理。因原告所有之系爭系爭10樓房屋長期漏水
,嚴重影響原告居住生活品質,造成日常生活不便,令原告
受有精神損害。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767條及
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於訴訟中經原告聲請鈞院
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定系爭10
樓房屋有漏水情形,其漏水係因系爭11樓房屋疏於修繕所導
致,可歸責於被告,被告應自行修繕系爭11樓房屋使其不再
漏水,並賠償原告所有系爭房屋10樓之修復費用31,723元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依據鑑定報告書所記載之修復方法、
修復項目及修復費用將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11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
給付原告231,723元(包括系爭10樓房屋修復費用31,723元
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
三、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未曾去看過原告之系爭10樓房屋,然大樓管理委員會曾
協同技師至原告系爭10樓房屋進行勘驗,並未發現有漏水之
情況。對於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之形式與實質,被告均予以爭
執。原告於109年3月19日寄給被告之存證信函係以管理委
員會名義,依據社區規約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大樓共用部
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均應由管理委員會處理
。再者,對於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中第
五頁「建物本身使用已逾23年,期間或因地震、防水層老化
等因素,造成浴室既有之防水層無法有效阻隔,而滲漏至下
一層樓之天花板」之鑑定意見,被告認為此一現象實屬房屋
折舊之必然結果,是否應令被告全額負責,尚有待斟酌。況
被告於109年11月鑑定期間已委請水電師傅就系爭11樓房屋
進行修理,針對本件單間浴室漏水部分,被告找人修理花費
了15萬元。
四、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系爭10樓房屋、系爭1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乙節:
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0樓
房屋即系爭10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段000巷0號11樓房屋即系爭11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雙方為上下樓之鄰居關係等情,業經原告、
被告分別陳述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10樓、11樓房屋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佐,自堪以認定。
(二)關於原告所有系爭10樓房屋是否有漏水情形?如有,其漏
水位置及漏水原因為何?是否係因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11樓房屋內之相關措施疏於修繕所
致乙節:
1、系爭10樓房屋有漏水情形:
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10樓房屋確有漏水情形,其漏水位置
位於主臥室天花板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10樓房屋室
內漏水及損害情形之照片等件為憑,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且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之結
果,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
號10樓之主臥室平頂有漏水情形。」此有社團法人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110年4月26日新北土技字第1100001020號
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自堪認原
告所有系爭10樓房屋有漏水並受有損害之情形。
2、系爭11樓房屋漏水之原因:
原告復主張系爭10樓房屋漏水乃系爭11樓房屋年久失修造
成浴室既有之防水層無法有效阻隔漏水所致之事實,雖為
被告所爭執,然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亦認定:「上開10樓之漏水區域,
皆圍繞浴廁外圍部位,相對位置于11樓主臥室浴廁門檻附
近,依據被告陳述,浴廁未曾進行裝修整飾,因該滲水之
範圍,僅為11樓浴室門檻附近,且漏水區域上方也未有其
他水源,而建物本身使用迄今已逾23年,期間或因地震、
防水層老化等因素,造成浴室既有之防水層無法有效阻隔
,而滲漏至下一樓層之天花板,故研判系爭房屋之漏水情
形,應為中央路三段239巷8號11樓浴廁疏於修繕所致,
…。」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書可稽。準此以觀,就系爭
鑑定報告所述鑑定標的物即系爭10樓房屋,其漏水原因確
係因系爭11樓房屋疏於修繕而漏水所致。
(三)關於系爭11樓房屋如有疏於修繕而導致漏水,其修復漏水
之方法、項目及費用各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經第一次會勘作業後,為促進雙方和解
,透過協商,被告同意將上開11樓主臥室浴廁之地坪牆面
磁磚、防水工項重新施作,並試水72小時,確認無漏水現
象,接續完成上開10樓之粉刷油漆並經協調會雙方簽字同
意履行。」;「…進行第二次會勘作業,上開11樓主臥室
浴廁之修復工程業已完工,並已使用數月之久,上開10樓
平頂未有持續滲漏情形,惟油漆剝落 白華 尚未修復。」;
「由於上開11樓主臥室浴廁漏水修繕業已完工多時且正常
使用中且上開10樓平頂未有持續滲漏情形,故其修復漏水
之方法、項目及費用不再贅述。」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
書可稽。準此,被告系爭11樓房屋之漏水部位既已修復完
畢,現無妨害原告所有權之情事,原告仍再請求被告應將
系爭11樓房屋進行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容屬無據。
(四)關於系爭10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
用各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上開10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
法,包括:室內裝飾及地板防護措施、滲透結晶水處理、
坪頂水泥漆一底二度等修復方法。」、「上開10樓房屋因
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項目及費用,如下表所示(即如附表
所示)。」、「上開10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費用
估算為新臺幣31,723元。」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書可參

(五)關於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3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乙
節: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10樓房
屋漏水係因系爭11樓房屋之浴廁疏於修繕所致,而被告係
系爭1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維護及修繕,均係被告之義
務,已如前述,惟因被告未盡修繕之義務,致原告所有系
爭10樓房屋受有損害,堪認兩者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是
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2、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
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3項、
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10樓房屋因受損
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1,723元,其修復項目及費用如附表所
示,此亦經系爭鑑定報告書列明修復項目及單價計算費用
甚詳,堪可認定。又本件修繕目的係在回復系爭10樓房屋
之整體效用,非為回復相關材料之價值,況房屋漏水縱經
修繕回復,亦無可能因修繕後而有另行提高原未有漏水時
房屋價值、效用之情事,因此不生材料應予折舊之問題,
是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估算因系爭11樓房屋浴
廁疏於修繕,導致系爭10樓房屋受損之修繕費用31,723元
,屬於填補原告財產所受損害之必要費用。準此,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系爭10樓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31,723
元,核屬有據。
(六)關於原告之居住安寧已遭被告侵害乙節: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11樓房屋浴廁疏於修繕漏水,造成
原告所有系爭10樓房屋自106年起即發生漏水之情形,致
原告之居住安寧長期受到侵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上開系爭房屋受損照片等件為證,且觀諸原告所
提上開系爭房屋受損照片及系爭鑑定報告書所載內容,可
見原告所居住之系爭房屋確因遭漏水侵蝕而造成系爭10樓
房屋主臥室之天花板潮濕漏水、剝落,其屋內多處受損,
面積頗大,堪認已足影響原告生活居住品質,超越一般人
於社會生活中所能容忍之程度,而侵害原告居住權及居住
安寧之人格法益。
(七)被告應就本件漏水事件賠償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
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
格法益,以情節重大者為限,被害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賠
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其他人格法益,自包含居
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在內。準此,侵害他人住居安寧人格利
益而達情節重大者,受侵害之人除財產損害外,並得請求
精神上損害之慰撫金。
2、本件原告因被告所有之系爭11樓房屋浴廁疏於修繕,導致
滲漏水入系爭10樓房屋內,致系爭10樓房屋嚴重受損,已
如前述,自屬侵權行為。原告因其房屋遭漏水侵入對其居
住之生活品質必然造成損害,蓋處理遭水侵蝕損壞、僱工
修繕、家中居住之環境潮濕,居住不便等,均會對生活品
質有所影響而造成精神上之痛苦,對原告居住權及居住安
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應屬重大,而非僅係財產權被侵害
所引致之不便或不適。又原告所居住之系爭10樓房屋確受
漏水侵蝕,此亦已如前述,衡情居家環境潮濕,天花板、
牆壁油漆剝落,會造成居住者不舒適之感覺,亦可能引起
居住者身體過敏等症狀,且嚴重干擾日常生活,堪認被告
之上開侵權行為已足影響原告生活居住品質,超越一般人
於社會生活中所能容忍之程度,造成原告精神上之痛苦,
侵害原告居住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是
原告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已對其生活品質造成重大影響並
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堪信為真實,原告依上開規定請
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正當。
(八)本件精神慰撫金數額之核定:
按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
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
慰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
痛苦,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
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
1、原告為大學畢業、現從事國外進出口生意,每月收入於疫
情前約4萬元至5萬元不等,目前有可能沒有收入,名下
財產有一棟房子即現住房子亦即系爭10樓房子、二部汽車
;被告則為碩士畢業、現任職電子業,擔任生產部門主管
,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財產有一棟房子即現住房子亦即
系爭11樓房子,此業經兩造 陳明 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調
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按,自
堪以認定。
2、本院參酌本件原告系爭10樓房屋漏水侵蝕期間之長短、妨
礙原告居住安寧之程度、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經過冗長
之程序時間、兩造之身分、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
經濟能力、被告侵害行為程度、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一
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核
屬過高,應減為30,000元,始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
尚乏依據,無從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61,723元(計算式:系爭10樓房屋修復費用31,723元+精神
慰撫金30,000元=61,7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庸一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系爭10樓房屋漏水修復工程(含修復項目及費用)
┌─┬─────────┬──┬───┬────┬────┐
││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
│1│室內裝飾家具及地板│工│2.0│2,500元│5,000元│
││防護工程(含工料)│││││
├─┼─────────┼──┼───┼────┼────┤
│2│平頂原有粉刷表層剔│平方│12.585│230元│2,895元│
││除│公尺││││
├─┼─────────┼──┼───┼────┼────┤
│3│滲透結晶防水處理│平方│12.585│880元│11,075元│
│││公尺││││
├─┼─────────┼──┼───┼────┼────┤
│4│平頂水泥漆一底二度│平方│12.585│200元│2,517元│
││(含批土)│公尺││││
├─┼─────────┼──┼───┼────┼────┤
│5│清潔/復原│工│1.00│2,500元│2,500元│
││(含機具及其耗材)│││││
├─┼─────────┼──┼───┼────┼────┤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式│5%││1,199元│
├─┼─────────┼──┼───┼────┼────┤
││零星整修及其他工作│式│10%││2,399元│
├─┼─────────┼──┼───┼────┼────┤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式│15%│40元│4,138元│
├─┼─────────┼──┼───┼────┼────┤
││總計││││31,7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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