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78號
原告 龔原
訴訟代理人 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婕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78號
原告 龔原
訴訟代理人 方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