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銷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53號上訴人駿邑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上訴人遠大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慧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