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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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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