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現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聲請人尚未執行完畢,所犯合乎減刑之要件,為此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通緝犯乃惡意逃避法律制裁,本無接受裁判及悔改之意,如嗣後經逮捕到案仍施予減刑,不啻有鼓勵民眾藐視法律之誤識,且對減刑條例施行前,因不知政府即將辦理減刑而自動到案服刑完畢之受刑人,因無法享受減刑寬典,尤難謂平,為維護法律尊嚴及消弭上述不公平現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明定:「對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即依本條例應減刑之通緝犯須於法定期限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始能獲邀減刑寬典。
三、查,聲請人甲○○前因於95年12月、11月間,因寄藏改造手槍、聚眾賭博罪,固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但其嗣後並未遵傳到案執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4月25日發布通緝,並於96年10月1日始被緝獲歸案而撤銷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既非自動歸案,依上述說明,尚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聚眾賭博罪部分,不得抗告。
其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寄藏改造手槍│聚眾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有期徒刑四月│││科罰金新台幣一十萬元││├────────┼──────────┼──────────┤│犯罪日期│92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3年03月中旬某日起至│││93年04月02日止│93年04月0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4年偵字第1410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2067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20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08日│95年11月15日│├─┴──────┼──────────┼──────────┤│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刑法第268條│││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是否合於96年罪犯│不符合減刑規定│不符合減刑規定││減刑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