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0號
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袁靜如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陳安正尚揚 法律事務所、林鈴玉、林、周、郭、楊、 楊岱樺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袁靜如、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先後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及同年10月1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分別提出民事⑴訴救、抗告理由狀及民事⑶聲請迴避,向最高法院聲請訴救及選任代理人、抗告狀等書狀,惟未提出經其等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等之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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