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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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31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311號聲請人 陳明 圖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7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考量行為人犯罪之行為態樣、毒品數量、獲利多寡等個案具體情形,一律以重刑論處,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10月20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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