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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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6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6281號債權人 周才宏 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周慈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