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林侑禕 被告 吳常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桃簡字第18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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