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謝榕郡 被告 柯欣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0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