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志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9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6178號、108年度偵字第12011號、108年度偵字第18133號、108年度偵字第2366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林信志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信志因犯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因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已於108年12月5日起執行該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丁字第15920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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