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林斷
林錫儀 林明轉 林錫雄 林錫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冠華 即琉鮮餐飲店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5,960元【計算式:(376.38㎡+377.34㎡+754.68㎡)×19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5,552元,尚應補繳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