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號
102年度訴字第347號102年度訴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福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被告 許長榮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