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衍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祥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