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珠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審理中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珠班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劉珠班,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案被告所犯二罪嫌重大,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惟被告本案均已認罪,且腳步受傷有待就醫,爰審酌被告職業及經濟狀況、犯罪情節等情狀,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如未能具保,仍繼續羈押,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