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金水 代理人 范振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9年10月25日│348元│0000000││││行華江分行│行華江分行│││││││張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