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90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0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3年10月29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台幣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繳足。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