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啟祥 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日│97年3月6日下午│97年5月26日││││3時3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緝字第││案號││460號│460號│95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366│97年度訴字第366│97年度訴字第812││事實││號│號│號││├──┼────────┼────────┼────────┤││判決│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10月31日││審│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66│97年度訴字第366│97年度訴字第812││││號│號│號││├──┼────────┼────────┼────────┤││確定│97年10月29日│97年10月29日│97年12月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