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智字第1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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