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4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債務人於聲請狀及民國97年10月22日補正狀所陳每月必要支出
金額明顯不一致,請重新以表格方式,詳實說明債務人之每月必要支出,並請記載與配偶分攤後之各項必要支出金額。
⒉提出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說明債務人之應受扶養人 陳火金 、 陳惜 是否領有老年給付及其他社會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陳火金、陳惜之人(即 陳鳳嬌 、 陳鳳英 、
陳鳳珠 、 陳鳳雪 、 陳淑惠 、 陳淑美 )之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