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6號原告 陳儀萱 訴訟代理人 蔡鴻燊 律師被告 許瑞芬 被告 郭貴美
許張清花 許林原 許財福 許銀杏
歐許金鈴 許鳳娥 許瓊文 許真蓉 洪許美鳳 胡志聰 謝佳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古怡萍 古怡玟
古怡萱 古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裁定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2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查明系爭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此有系爭事件歷審判決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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