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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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95號附民原告 洪嘉妤 被告 洪依岑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情,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而原告主張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186號),然尚未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一併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