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福堂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福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福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曹福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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