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422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576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俊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097、5641、5720、5725號);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838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簡字第1345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九日一○四年度審易字第四二二、五七
六、八五六號案件均改以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理由
一、本件被告裴俊堅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22、576、856號裁定由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