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3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鄭永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慧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於高雄○○○區○○段○○段○○○○○號○○○區○○段五小段1216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杜慧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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