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1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陳秀芳 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人誤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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