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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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即原告綠大地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汶君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松源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陸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