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劉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6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秀伶 │聯邦商業銀│105年9月11日│500,000元│UA0000000│││││行田心分行│││││├───┼─────┼─────┼──────┼─────┼─────┼──┤│002│陳秀伶│聯邦商業銀│106年2月10日│500,000元│UA0000000│││││行田心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