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140號、98年度偵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