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