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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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五六九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為警查獲摻安非他命香煙盒一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係指此項器具必須專用以供施用毒品之用,方足當之,如兼可作他用,則不屬之。查扣案之香煙盒一個,係黃色長壽香煙盒,盒內雖另放有一規格袋及一團錫箔紙,惟二者均可與該香煙盒分離,業經本院調取扣案物審視無訛。又被告所用以裝安非他命者,乃該規格袋,亦經被告於警訊中供陳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是上開香煙盒既本可作他用,自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既非違禁物,即無法依上開規定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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