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紙(執行卷第3頁)、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06號判決(執行卷第4至7頁)、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卷第9頁)、具保人及被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執行卷第10、11、13頁)、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執行卷第16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卷第19頁)、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函(執行卷第18頁)、司法警察拘提無著報告書(執行卷第20頁)等書證在卷可參(以上除刑事判決外,其餘均為影本),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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