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93號聲請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楏侒、 謝佩宜 、 蔡美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若有,請具狀說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具體說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王楏侒、謝佩宜、蔡美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