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02號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松洲實業有限公司兼右一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松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松洲公司)、丁○○、甲○○、 廖楊麗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松洲公司於民國93年8月23日邀同被告丁○○、甲○○、廖楊麗為連帶保證人,簽定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利息依年息12.88%固定計付,借款期間自93年8月23日起至96年8月23日止,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逾期清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借款全數1次清償,且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松洲公司除僅償還本金480,822元及至94年6月22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未獲置理,共計積欠貸款本金1,519,178元。為此,爰依系爭授信約定書第5條約定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戶授信明細表、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報紙為證,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1,519,178元及自9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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