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泛亞班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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