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3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末之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或提出委任狀。
二、請 陳明 正確之聲明為何。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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