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蔡碧蓉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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