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0號
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右當事人間因重傷害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乙○○○、甲○○三人被訴重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