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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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被告 吳建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1日,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225,000元、99,613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均如附表所示,倘被告遲延還本、付息,即失期限利益,被告除應按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應按前揭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則應按前揭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4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書、房貸壽險專案同意書、授權書、撥款委託書、聲明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兼之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2
9條第1項、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有明定。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7,533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至原告雖曾因公示送達而支出登報費1,000元,然被告現仍住居其戶籍址而無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105年4月27日基警四分偵字第1050405120號函暨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關此贅餘之登報費1,000元,應由原告自行吸收。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借款金額│尚欠本金│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1,575,000元│1,373,677元│自101年10月1日│自104年10月1日│1.88%│自104年11月2日│0.188%│││││至121年10月1日│至清償日│(中華郵│至105年5月1日││││││││政二年期├────────┼────┤││││││浮動利率│自105年5月2日│0.376%│││││││1.235%+│至清償日止││││││││0.645%)│││├──┼──────┼──────┼────────┼────────┼────┼────────┼────┤│②│225,000元│200,137元│自101年10月1日│自104年10月1日│3.23%│自104年11月2日│0.323%│││││至121年10月1日│至清償日│(原告定│至105年5月1日││││││││儲利率指├────────┼────┤││││││數1.23│自105年5月2日│0.646%│││││││%+2.00│至清償日止││││││││%)│││├──┼──────┼──────┼────────┼────────┼────┼────────┼────┤│③│99,613元│86,870元│自101年10月1日│自104年10月1日│1.88%│自104年11月2日│0.188%│││││至121年10月1日│至清償日│(中華郵│至105年5月1日││││││││政二年期├────────┼────┤││││││浮動利率│自105年5月2日│0.376%│││││││1.235%+│至清償日止││││││││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