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18號上訴人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37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