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46號異議人 林瑀靚 (即被告)
張澄文 (即被告之配偶)上列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受刑人本人及受刑人之配偶,因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戒字第1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其理由為受刑人在監期間自殺2次,身心狀況不穩定,未能得到妥善照顧,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疾病手冊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
三、查異議人即被告林瑀靚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27日,以106年度聲觀字第708號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由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以106年度毒聲字第841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嗣檢察官以107年度觀執字第123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自107年4月16日起,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結果,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於107年5月25日,以107年度聲戒字第13號聲請將被告送強制戒治,再由本院於107年6月5日,以107年度毒聲字第256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裁定尚未移送檢察官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查證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即本件異議人所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聲戒字第13號僅為檢察官聲請將被告送強制戒治之聲請書案號,並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況異議人迄未說明檢察官就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事,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