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77號上訴人 陳畇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明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