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訴人 吳國文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孫紹浩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吳桂香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準備程序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兩造訴訟代理人偕同當事人本人到庭。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3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09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劉子健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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