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黃乾隆 被告 張城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